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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党办     发布日期:2013-12-11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校全体人员都必须严格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校党委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保密委员会),分级负责。学校的保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制定出各自的保密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单位、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单位负责人要将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加强领导。

第七条 教学单位由一名党委负责人,党政机关、科研教辅、附属经营单位由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另设保密员;各涉密事项和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定密工作

第八条 保密范围

(一)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及各项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来源于上级机关、部门和国防科研合作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

(三)符合规定的文书、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科技、外事、统战、新闻出版、音像、工青妇、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卷等需保密的事项。

(四)对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如:会议纪要、人事编制、机构设置、教职工名册、工作要点、干部调整信息、各类统计数据等。内部事项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必须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第九条 密级等级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等。

第十条 定密工作

(一)各单位产生的符合《保密范围》的事项,应当由承办人员及时填写《燕山大学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情况登记表》,逐级报至学校审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确定密级而没有定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确定密级工作中,校有关单位如对定密结果持有异议,应及时向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保密委员会处理或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决定。

(三)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不属于定密的范围,但要认真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确保秘密事项的安全。

(四)有关单位对其摘抄的《保密范围》,应每年审查一次,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及时在相关范围内公布执行。

(五)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六)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应及时按原确定密级的程序办理。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是指在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活动中掌握或经常接触国家秘密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拟上岗的涉密人员应进行上岗资格和涉密等级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涉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岗前保密教育培训,方可上岗履职。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后所在单位要及时与本人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同时签订《燕山大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或移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其所在单位对其涉密程度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确定脱密期,并与之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应自觉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在涉密载体管理、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因私出国(境)、参与涉密活动、调离或辞职等工作中要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应自觉接受单位或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中经常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部门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重要密品研制、实验的专门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二级单位对照有关规定申报,提请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核定备案。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保密状态。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保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目录,配备保密技术防范装备,并与基本建设同计划、同预算、同建设、同验收。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的任用,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履行任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各种办公设备的维护维修应有单位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监督,并建立日志。

第二十四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章 秘密载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移动硬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应准确确定密级,并按照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所有秘密载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与复制,须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制作和复制。秘密载体的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秘密载体的收发,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三十条 秘密载体的保存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按规定配备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检测合格的密码文件柜或密码保险柜。

第三十一条 查阅、使用及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标注销毁文件份数及销毁方法,指定监销人,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书面)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核查、登记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七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是指涉密计算机以及计算机外部设备、信息载体和计算机网络构成的系统及复印设备、电话、传真等通信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涉密信息设备、系统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维修必须符合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与国际互联网或公用计算机网络联网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密信息。

第三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未经审批,严禁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密级依据所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最高密级确定,涉密计算机不可降密使用。

第三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应粘贴涉密标识,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台帐并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涉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按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十条 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进行维修,必须经过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在其指定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章 涉密活动、会议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举办涉密活动,应制定专项保密工作预案,并采取安全保密防范措施进行保密监督和管理,确保涉密活动顺利进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召开涉密会议,应制定预案确定会议密级和代号,并按相关规定由主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确保会议场所、与会人员范围、通讯设备、媒体设备等安全可控。

第四十三条 举办涉密活动、会议的场所,使用设备和发放的材料应符合相关的保密规定,必须经过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检查审批。

第四十四条 涉密活动、会议的组织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九章 对外宣传和涉外保密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对外宣传提供资料和信息发布,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原则进行保密审查,并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第四十六条 涉密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中应当明确保密事项,按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 涉密单位接待境外人员到校进行参观、访问、交流、合作的,禁止其进入涉密区域和涉及秘密事项。特殊情况需进入涉密区域和涉及秘密事项的,应事先制定保密措施,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业务主管部门和国际合作处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章 失泄密事件查处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发现严重失泄密隐患,应当及时向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小失泄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消除失泄密隐患。

第五十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后,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校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失泄密事件查实后,对构成违纪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发生失泄密事件报告及失泄密事件查处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一章 保密工作奖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重大失泄密隐患等严重后果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活动。

第十二章 保密工作保障条件

第五十六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二级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积极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岗位保密技能培训。

第五十七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二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整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将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章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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