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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条例(2014年修订)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14-12-08     

燕大党字〔2014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广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实现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引导教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工作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是学校发展的根本性工作,各学院要依据本条例,立足实际、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师德考核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教师考核的重要方面,各学院要扎实有效地做好师德考核工作。  

第二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五条  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七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九条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措施

   第十条  建立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机制,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学校提高师资队伍建设和育人水平的一项常规工作,做到有机构、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奖惩。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主管领导负责,宣传部、组织部、监察审计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指导、部署和考核。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师德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负责,学院党政领导、优秀教师代表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学院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切实培养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列入学院常规工作,注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部署、检查,建立常态化的师德考评体系,包括学生评教和学生投诉制度,逐步深化和丰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四条  人事部门在引进教师和专门人才时,要进行政治审查,包括政治思想倾向和品德表现。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要对新上岗教师和新晋研究生导师进行培训,其中必须包含师德方面的培训。学校和各学院要根据相关工作安排,举办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

第十五条 加强师德宣传,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挖掘和提炼师德高尚教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等新媒体形式,集中宣传,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和师德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并予以公开表彰奖励。学校各级各类宣传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进行大力宣传,以期达到示范、感召、带动作用。  

第四章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及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各学院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工作特点,参照本条例以及学校颁布的关于教学、人事和科研管理、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明确师德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并对本学院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的师德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新任未满一年的教师和实验教师不参加考核。

因特殊情况,上一年度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和实验教师可以不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中,学生网上评教结果的权重不得低于60%,其它考核内容由各学院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工作确定,可以设立奖罚分条款。  

对实验教师的考核,各学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办法,但考核内容必须包含学生评价部分。

第十九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划分为A、B、C、D四档,A档为优秀,B档为良好,C档为合格,D档为不合格。考核结束后以适当方式向教师通报考核结果,考核为优秀者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档次

A

B

C

D

分值

90分以上

(含90分)

80-89分

60-79分

59分以下

(含59分)

各学院党委要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档案,将教师考核结果归档保存,同时将本年度的教师考核分值和核定档次一并报送学校师德建设办公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D档):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宪法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3)以教谋私,给学生成绩随意打分、泄露试题及答案,以考试分数等谋财、谋物、谋色,影响恶劣

(4)教学工作敷衍塞责,违反教学纪律,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影响

(5)无故旷教或无故不接受学院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7)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8)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9)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涉“黄、赌、毒”和迷信活动  

(10)侮辱、体罚学生,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1)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学校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的教师方可作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及“三育人”先进个人等相关推优工作的候选人(申报人)。被评为师德建设先进单位的学院,在下次师德先优评选中增加名额。

第二十二条 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必要条件,作为学校“教学成就奖”、“教学标兵奖”、“青年教学标兵奖”评选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为D档者,两年内取消各种评优资格,职称晋级延迟两年。连续两次师德考核为D档者,解聘教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师德建设和师德考核工作中不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安排、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导致师德问题突出,甚至在工作中隐瞒问题、虚假评价、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除追究相关责任外,该单位年终考核不得超过B档。  

   第二十四条学生和教职工可以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投诉。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以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诉。投诉申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由师德建设办公室负责开通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燕山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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