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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关于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15-12-14     

燕大党字〔20153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精神,按照《关于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暂行办法》(冀教政体[2008]60号)的要求,专职辅导员实行行政职级晋升制度,为保证晋升制度的规范化和实效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岗位。

二、晋升原则

(一)突出辅导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其工作实绩;

(二)强调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基本年限。

三、基本要求

(一)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三)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四)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清正廉洁,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

四、任职条件

(一)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副科级辅导员,具有本科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者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晋升正科级辅导员,具有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任副科级辅导员两年以上,或者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直接任正科级辅导员。

2、工作业绩条件

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职业资格条件

晋升副科级和正科级辅导员,须获得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员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二)处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副处级辅导员,须任正科级辅导员或教学单位学生科科长、团委书记三年以上。

晋升正处级辅导员,须任副处级辅导员或教学单位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三年以上。

2、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业绩突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个人获得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十佳辅导员、优秀辅导员等校级以上辅导员专项荣誉称号,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1篇以上;

(3)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科研项目的研究,或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科研项目的研究。

3、职称条件

晋升副处级辅导员,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晋升正处级辅导员,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职业资格条件

须获得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师(三级)以上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五、晋升程序

(一)晋升科级辅导员

科级辅导员的晋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商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晋升正、副科级辅导员,按每年符合晋升条件申报人员为基数,原则上晋升人数不超过80%。

1、个人申报。

2、任职条件审查。

3、任职考核。采取学生评价、学院考核、述职答辩、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分别进行量化打分。

4、计算考核结果。

考核分数=(学生打分×40%)+(学院考核×30%)+(评委打分×20%)+(日常考核×10%)。原则上考核分数不足80分的不予晋升。

根据考核情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在征得辅导员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二)晋升处级辅导员

处级辅导员的晋升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党委学生工作部配合,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一般与处级干部换届选任同期进行。处级辅导员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10%,正处级辅导员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处级辅导员岗位职数的40%。

处级辅导员的晋升程序参照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根据竞争上岗等情况,按照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确定考察人选,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工作的实施,并将考察情况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六、转入要求

鼓励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进行相关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其他干部进入辅导员队伍工作。

(一)其他岗位的一般干部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原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工作一年后,有资格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不足三年的,需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两年方有资格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

(二)其他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可任为同职级辅导员。调入前在实职处、科级岗位任职达到三年的,工作满一年后,除辅导员工作年限不做要求外符合其他条件的,有资格晋升上一职级辅导员。

七、组织管理

(一)学校将副科级以上辅导员纳入学校党委干部管理的范围,学校党委负责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的考察晋升。

(二)现职处、科级干部系辅导员身份的,符合上一职级辅导员任职条件,可以晋升上一职级辅导员。

(三)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岗位职级同等待遇。

(四)调离辅导员岗位的,其相应的辅导员行政职级自动取消。

   八、其他

(一)本办法中提及的“以上”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二)本办法由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关于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实施办法(试行)》(燕大党字〔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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