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党字〔2014〕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加强我校官方微博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官方微博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微博平台舆情信息传播和服务工作,确保官方微博“明确定位、分级管理、高效反应、审慎发言、服务师生”。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燕山大学官方微博,由燕山大学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处共同协商设计,在整合现有中层单位及部门现有微博、网络在线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官方微博的注册名称使用学校全称;微博头像使用校徽;微博背景图使用校园标志性环境作为背景;官博简介,使用校训;标签应设置学校办学历史、定位、校园文化等相关词汇,提升潜在用户的搜索几率。
第三条 燕山大学官方微博要及时向广大师生、校友、社会公众展示燕山大学的精神理念、学术成果、校园文化、师德学风、校园动态、校史校友及改革发展历程。因此官方微博可定位为:学校文化与品牌宣传的“自媒体官方新闻中心”,在校生和已毕业校友互动交流的“校友互动中心”,校方在网络上与学生和社会互动的“公众互动中心”,招生就业宣传咨询的“招生就业服务中心”,学术文化传播的“学术文化活动中心”,宣传名师优课的“品牌宣传中心”,危机公关的“舆情监测中心”,新媒体手段的“网上思政工作平台”等。燕山大学官方微博要努力成为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了解学校、关注学校的重要平台和展示学校形象、加强对外交流与沟通的重要窗口。
第二章 微博管理系统
第四条燕山大学官方微博在运行管理上采取分级、分层次运行。信息化处负责技术支持,注意保护微博用户隐私和维护信息安全。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微博运营中心校级系统的管理,发布学校层面相关的重要信息,负责对外展示学校的整体形象。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负责提供相关信息,以及其职责范围内的网上互动、答疑解惑,或者危机公关。各系、专业及学生社团、班级如有特色内容,可成为三级发布者。
第五条 建立分级运行的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各层级单位要设立审核负责人,负责本层级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重大事件需向上一层级主管审核人请示,以此类推。学校一级的内容审核由学校新闻发言人负责,学校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解释由主管校领导或校党委决定。中层单位要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可由本单位新闻发言人兼任,负责本级管理事宜,并接受学校运营中心统一指挥管理。
第三章 微博信息发布与运行维护
第六条微博运营团队应注重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内容的真实性和互动的有效性,并且要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 微博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单位在发布微博、转载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循政治性、真实性、引导性原则,严禁发布未经查证的信息和不正确、不健康的内容,出现类似问题要追究单位和审核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微博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各类,力求多样化,主题要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微博文字内容应精练准确,人性化、个性化,语言逻辑风格符合学校教师及青年大学生思维习惯和情趣爱好。
第九条 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涉密或不宜公开的;
(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刑事案件、疫情、群体性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事情发生地所在单位要及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报请主管领导后方能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官方微博运行中应力戒以下弊端:一是间断信息更新,关闭评论功能,缺乏交流互动;二是内容公私不分,与网民口水交战;三是缺乏原创内容,发布内容一味大而空,不贴近教师青年大学生实际;四是不经证实轻率回复,妄下结论,发布有悖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微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微博开设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汇报,并与微博运营中心网站(信息化处技术支持)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微博管理人员要注意学习网络信息化知识,参加相关管理培训,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保密制度,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应用,对信息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帐号密码等进行安全加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燕山大学党委宣传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