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党字〔2015〕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燕山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讨论决策,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常委提议,可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学校新闻发言人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七条 会务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主要有会议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发和会议材料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 决策事项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研究有关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包括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安全稳定保密工作。
(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包括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产业发展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学校年度工作要点、校长工作报告、党委重要会议报告、纪检工作报告以及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大额资金使用。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
(七)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工作,向上级推荐的各类人选和重要社会兼职。
(八)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调出,以及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党内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福利待遇方面的原则和政策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校纪委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问题、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他需要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根据议事范围,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提出议题。提交会议的议题,主办部门应提前告知党委办公室,并提供内容全面、数据准确、文字简明扼要的书面汇报材料(或电子版)。党委办公室汇总议题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主办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分管校领导要认真把关,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应做好协调工作,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包括学术委员会在内的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议题确定后,党委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效率。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其他原因汇报材料难以提前报送的,主办部门可在会议召开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第十三条 会议应严格按照议题进行,不讨论临时议题。一般情况下,分管校领导不能到会时,主办部门提交的议题应缓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一决,一般由议题提出部门汇报议题要点,分管校领导作出说明,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常委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若意见分歧较大,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和票决的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未出席会议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落实督办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或调整,须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理由和建议,并征得半数以上常委同意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在党委常委会后一周内形成《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字后,及时送达全体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执行,并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决定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