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党字〔2015〕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部署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拟定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组织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除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外,校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特殊需要可视情况随时召开。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时由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校工会主席、学校新闻发言人列席会议,议题提出部门、协办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出学校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交由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研究决定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常委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和部署其他行政工作。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提前提交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有关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校长办公会提交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除因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外,每次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及相关材料,须提前1-2天送交到与会人员手中,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 凡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作全面汇报,分管校领导就有关议题作简要说明,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列席人员作补充说明,与会其他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决议,由校长办公室整理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与会人员。校长办公会决议一旦形成,任何人无权改变。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问题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人员,须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人员代为转达。
第十八条 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过程情况,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或泄露。涉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落实督办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由各分管校领导根据分工原则予以落实。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在校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确实必须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重要事项必须经下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校长办公会记录和纪要的材料要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