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党字〔2015〕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院议事程序和规则,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重要事项研究、通报、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在研究决定学院管理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管理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均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的实施办法;
(二)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建设与改革方案,以及学期、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研究决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研究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保密工作、干部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群团工作等党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向学院党委会提出建议方案,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研究决定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人财物管理、学生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制定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工作方案等;
(七)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也可就分管以外的工作向学院领导班子有关成员提出议题建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办公室在会前向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征集,并提交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最终确定是否上会研究。除遇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外,凡未经院长与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议题确定后,提议人应至少提前两天,将汇报要点、初步建议或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送参会人员阅。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应就研究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未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事项,以及会前酝酿沟通不充分或未形成成熟意见的议题,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院长负责主持讨论行政工作方面的事项;党委书记负责主持讨论党委工作方面的事项。也可由院长和党委书记根据研究事项内容,指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和党委书记商定,还可邀请学院党委委员、教代会代表、学术委员会成员、学科带头人、科级干部、业务单位干部、党支部书记等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提议人汇报情况,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审议,待重新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如最终不能形成决定,可向学校请示、裁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表决形式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也可采取口头表决。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及时向其传达会议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应详实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每位与会人员的表态发言,并及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送学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阅,必要时要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会议纪要须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的同时,要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按分工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由办公室协助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决定的贯彻落实进行督办、协调等。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一经做出,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对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时,可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但在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及其形成过程等需保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会人员,以及与参会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职务晋升、奖惩等时,有关参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拖延、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其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但确因情况紧急而未上会研究的,一般应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和说明并记录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将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设有党委(党总支)的其他中层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处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燕大党字〔2004〕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