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党字〔2015〕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职能部门议事决策程序,提升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职能部门是指学校党政群团机构。
第三条 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部门正职领导部门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部门正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职能部门议事形式为正副职参加的部门办公会议。部门正副职人数不足3人的,会议成员应扩大至本单位科级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部门办公会议也可邀请本单位其他职工、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五条 部门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一般由部门正职主持。
第六条 部门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上级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重大工作部署,并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建设与改革方案,以及学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三)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重要活动的安排以及实施方案;
(四)本单位负责管理的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单位内部管理规范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六)对拟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的事项进行通报、协商和酝酿;
(七)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安排或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需要讨论、酝酿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部门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部门正职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部门正职提出。
第八条 应由部门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研究。
确因事态紧急,来不及召开会议的,部门正职可临机处置,但应事后向部门办公会议通报。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九条 部门办公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部门正职提出;也可由部门副职或本单位其他科室负责人提出,报部门正职确定。
部门正职根据议题情况研究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参会人员和研究讨论事项。
第十条 议题确定后,提议人应至少提前两天,将议题要点、初步建议或工作安排通知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熟悉会议议题、酝酿意见,做好参会及发言准备。
第十一条 部门办公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提议人汇报议题有关情况,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应当避免以不了解、不分管等原因不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办公会议的各类议题由部门正职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再次讨论或暂缓讨论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需要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的事项,必须在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由提请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形式主要包括: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座谈,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及组织通报会、推进会、听证会等。
第十五条 组织召开听证会的主要程序是:
(一)作出听证决定。部门正职根据部门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或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提出举行听证会的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
(二)制定具体规则。职能部门根据听证内容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听证会的具体规则、注意事项和会场纪律。
(三)发布听证公告。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十个工作日之前发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事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听证的目的、事项以及相关内容的详细资料,参会人员的要求以及报名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确定参会人员。符合听证公告要求的师生员工均可向举行听证会的职能部门报名;职能部门根据报名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遴选参会人员;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过少时,由举行听证会的职能部门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
(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一般由部门正职主持,先由相关工作人员就听证事项向参会人员予以说明,然后由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和建议。职能部门必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解释和说明。
(六)制作听证记录。举行听证的职能部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就听证会的全过程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以及参会人员代表签名后作为单位永久档案存档。
第十六条 部门办公会议应当及时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分析,并在征求意见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在听证会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部门办公会议对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分析后,制作听证报告并公示。
听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名单,听证事项和主要争论的问题,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职能部门对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分析、处理意见。
听证报告作为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事项的附件材料,同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审阅。
第十八条 经职能部门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除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按照学校有关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工作人员在部门办公会议召开期间详细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书面通知参会人员以及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不能以相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为由代替书面通知。会议纪要由部门正职签发。
部门办公会议的原始记录和纪要作为单位永久档案存档;因保管不慎致使会议记录和纪要丢失、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条 部门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同时,要指定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 对经部门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部门正职报告,并在部门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因决策依据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有其他直接影响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时,应重新进行调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请部门办公会议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单位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