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党字〔2015〕3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现职处级领导干部,以及比照处级干部管理的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其具体方式为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年初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新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九条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中层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党委组织部。中层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材料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机关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材料不需审签。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妥善保管报告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对报告情况进行查阅、汇总综合和抽查核实。
第十二条 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以及转任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应在确定为考察对象后,对其报告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核实。考察对象为科级干部的,应先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党委组织部根据对比核实结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是否影响干部任用的意见和其他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办法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 告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 签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审签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2015年1月印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签名,填报日期须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填写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报告人基本情况”和表(一)“第3项”、表(二)“第1项、第2项”应当如实填报****年的总体情况,表(二)“第4项”应当如实填报填表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有情况,其他事项均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年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填报时,按照上述要求填写。
4.报告表需经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审签,党委书记的报告表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签。机关处级干部的报告表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签,行政负责人的报告表不需审签。
5.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封口处签名。
6.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含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7.本表中“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8.表格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9.表格中的货币单位“元”和“万元”均为人民币,不是人民币的请按照填报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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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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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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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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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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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 □
已退出现职尚未
办理退离休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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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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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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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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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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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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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身份证号应填写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应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首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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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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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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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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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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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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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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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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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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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首次填报”和“再填报”栏都要填写。“首次填报”栏内,应勾选本人的婚姻现状,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再填报”栏内,填写****年婚姻变化的情况。婚姻未发生变化的,在“无变化”后□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后□内划“√”,并勾选“变化情况”选项,填写“变化时间”和“变化原因”。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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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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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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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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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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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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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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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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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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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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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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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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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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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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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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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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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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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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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报时,应填写有效证件及****年失效的证件。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需填写。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号码”列的四个空格内均填写“无”。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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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到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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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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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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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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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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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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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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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私出国(境)”应填报****年因私出国和因私前往香港、澳门、台湾的情况。事由包括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填写时,应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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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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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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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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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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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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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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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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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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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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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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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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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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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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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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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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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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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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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国家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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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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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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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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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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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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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权 □
长期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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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权 □
长期居留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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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权 □
长期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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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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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工作、学习单位
|
现任职务
|
单位性质
|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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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内:
党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合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私营企业 □
军 队 □
其 他 □
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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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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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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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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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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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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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习单位
|
现任职务
|
单位性质
|
儿子□
女儿□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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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境)内:
党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合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私营企业 □
军 队 □
其 他 □
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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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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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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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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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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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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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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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单位性质
|
儿子□
女儿□
|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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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内:
党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合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私营企业 □
军 队 □
其 他 □
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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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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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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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境)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未从业人员应当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单位性质勾选“其他”;退休人员应当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写明。证件名称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配偶、子女系军官的,应同时填写身份证和军官证号码,其中身份证号填写在上述表格,军官证号填写在最后页“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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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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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究的时间
|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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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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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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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
审查起诉 □
提起公诉 □
依法判处刑罚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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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
审查起诉 □
提起公诉 □
依法判处刑罚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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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合 计
(元/全年)
|
工资(含津贴、补贴)
(元/全年)
|
奖 金
(元/全年)
|
其 他
(元/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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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含住房公积金)等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算在工资栏中。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中。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合 计
(元/全年)
|
讲 学
(元/全年)
|
写 作
(元/全年)
|
咨 询
(元/全年)
|
审 稿
(元/全年)
|
书 画
(元/全年)
|
其 他
(元/全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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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人劳务所得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年度没有此类情况的,需在“无此类情况”后□内划“√”。上年度有此类情况的,需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具体金额。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产权人
|
与本人
关 系
|
房产
来源
(去向)
|
具体地址
|
建筑
面积
(㎡)
|
产权性质
|
交易
时间
(年月)
|
交易
价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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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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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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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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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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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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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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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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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
|
|
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
产权人
|
与本人
关 系
|
房产
来源
(去向)
|
具体地址
|
建筑
面积
(㎡)
|
产权性质
|
交易
时间
(年月)
|
交易
价格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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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
|
|
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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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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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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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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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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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
|
|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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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
自建房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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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
说明:房产包括住宅、商用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储藏间是指与房产配套的小房或地下室。填报时,不仅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
****年出售、赠与他人房产等情况,也需要填报。
在填报车库(车位、储藏间)项目时,要在“具体地址”栏内注明是车库,还是车位,或者是储藏间。
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储藏间)不需填报。
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房产“去向”,是指失去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出售、赠与他人等。如去向为“将房产退还原单位”等情况的,需在“其他去向”后□内划“√”,并在房产“具体地址”列内注明详细情况。
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房产较多填写不下时,请另附页填写,报告人须在附页上签字。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称 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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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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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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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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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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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前一交易日
市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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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前一交易日
总市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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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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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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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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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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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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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前一交易日
净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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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前一交易日
总净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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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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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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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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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持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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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持仓数量(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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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占用保证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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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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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填写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填报“股票”时,应注明所持有的股票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和总市值。股票总市值为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持所有股票市值的总和。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市值=单只股票份数×收盘时股价。
填报“基金”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和总净值。基金总净值为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持所有基金净值的总和。填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单只基金份数×收盘时单位净值。
如有投资型保险或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填写在最后页“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写清楚基本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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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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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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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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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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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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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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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根据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金)、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已吊销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也要填写。
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内任意空白处写“无”。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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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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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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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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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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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数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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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资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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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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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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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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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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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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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根据工商部门注册的内容,填写营业单位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单位类型、资金数额、个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已吊销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也要填写。
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内任意空白处写“无”。
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承 诺
《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所填的相关内容已与配偶、子女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填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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