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党字〔2015〕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基层党的委员会是指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在各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政群团机构、教学单位、教辅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党员在100名以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至5人;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至7人,特殊情况可为9人。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以及纪律检查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委员。
第八条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基层党委(党总支)可以在学校机构设置及编制范围内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主线,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第十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发挥好在师生党员思想建设中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好本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三条 合理设置党支部,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按时组织好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检查,不断探索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新载体和新途径,不断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指导党支部落实好“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创新党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党员发展计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基层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加强党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准确、快捷提供各类党内信息。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党费。
第十九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党校分校建设。领导党校分校开展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配合校党委统战部门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定期召开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关心知识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本单位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教职工)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成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在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召集本单位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定期向本单位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提出工作计划,部署、检查、督促党委(党总支)其他成员和各党支部的工作;
(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协商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开展工作;
(五)协调本单位党政、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关系;
(六)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本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教育;
(五)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六)协助基层党组织接待和受理群众对本单位党员的各种检举、控告,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信访举报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向本单位党组织和校纪委反映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八)接受校纪委的工作和业务指导,完成校党委、校纪委以及基层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委员工作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基层党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组织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各支部开展好组织生活;
(二)配合宣传、纪检委员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
(三)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拟定发展党员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指导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党员统计等工作;
(五)完成校党委以及基层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宣传委员工作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党员和群众思想状况,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宣传教育意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党内信息宣传;
(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本单位党员、群众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收集整理基层先进模范典型,并向党委(党总支)提出表彰和宣传建议;
(四)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五)完成校党委以及基层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参与讨论决定基层党委(党总支)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统战、青年、保卫(保密)、群工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党内重大事项和主要工作。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委(党总支)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三条 坚持联系服务群众制度。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结合本单位实际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为师生员工办好事、办实事。
第三十四条 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独立负责地解决;对于本单位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争议较大的事项,必须及时向校党委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