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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15-12-14     

燕大党字〔2015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以及《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冀教工委〔20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 基层党建工作要达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成效显著、师生员工满意的目标。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负责人要按照班子分工,积极协助书记抓好本单位党建工作。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是:  

(一)制定、部署党建工作整体规划。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措施,并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基层党建工作规划。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分类指导基层党支部有效开展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做好干部队伍教育管理;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开展党建主题活动等。  

(三)创新党建工作载体,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基层党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创新党建工作载体;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效应。  

第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是:  

(一)主持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规划、制定文件制度和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创新活动。  

(二)定期召开有关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党建工作难点、重点问题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三)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责任,按照班子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督促指导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基层党建调研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基层党建重点课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应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深入师生开展调查研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岗位职责,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通过多种方式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解决问题,到联系点参加组织生活,给师生党员上党课、作形势报告。  

第十条 建立健全基层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和交流,把基层党务工作者培养成复合型人才。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学校党委每年采取督查、巡视、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四章  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实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双述双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每年向本单位师生员工和学校党委就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双向述职,接受本单位师生员工和学校党委双向评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将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与年度考核、换届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党委(党总支)。教职工、学生党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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