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党字〔2015〕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党组织活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中发〔198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引导党员对标先进、找准问题、改进不足,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评议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必须以实事为依据,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过苛过高要求;既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二)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注意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
(三)坚持平等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严格要求,一视同仁。
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考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是否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为实现“四个全面”的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
(三)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绩、国法,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是否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勤奋工作,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六)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充分尊重和关心师生,帮助师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 评议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
第六条学校全体党员都应参加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与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
第七条评议结果分为好、一般、差3个等次。预备党员只参加评议,不确定等次。
第八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议的党员,应在其返回后进行补评。尚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按期返回所在支部参加评议;如有特殊困难,应按要求写出自我评议小结,接受党支部评议。
第九条本年度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仍要参加评议,但应根据其受处分后的表现进行定格。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党员,主要评议察看期内表现,不定等次。
第十条一般应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离退休党支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支部党员身体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程序包括:
(一)学习教育。各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及有关文件,教育党员认识开展党员评价的意义、目的和方法,增强参加民主评议党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个人自评。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每名党员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自我评价,深刻开展自我批评,找出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党支部书记要带头,党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普通党员依次进行。
(三)党员互评。党员逐一进行个人自评后,党员之间互相进行评议,轮流开展批评。每个党员都应发言,可以不对所有党员普遍批评,但要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党员本人负责的态度,有重点地进行批评。还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四)民主测评。通过测评表的方式,对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预备党员不参加民主测评。
(五)组织考察。支部综合党内外评议意见以及测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综合,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向本人反馈,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
(六)结果运用。对于评议结果较好、平时表现优秀的,予以表扬或表彰,对特别优秀的,逐级进行推荐,作为评优评先的重点对象。对评议结果和平时表现一般的,深入了解情况,重点提示提醒。对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的党员,逐一研究并落实教育帮助的具体措施,促其改正;经教育无法改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评议当中揭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燕发〔200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