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党字〔2016〕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精干、务实、高效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适应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党内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燕山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立足于各中层单位实际需要进行,充分发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科级党政领导岗位上来,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政群团机构、教学单位、教辅科研机构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
校属企业下设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科级专职辅导员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关于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科级党政领导干部换届选任时,一般应当成立学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换届选任工作小组(简称“学校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小组”),学校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小组由党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统战部部长、机关党委书记、监察审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等为成员。根据干部选任工作需要,学校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立志改革开放,投身高等教育事业,在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作出突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同学校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熟悉高等教育和高校办学的特点和规律,视野开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工作执行力强,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学历学位。提任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二)工作经历。提任正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副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正、副科级党政领导职务严格按照学校批准设置的科级机构、干部岗位确定。
(三)年龄。为推动干部队伍年龄梯次结构优化和年轻化,提任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四十周岁。提任教学单位学生科科长、团委书记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具有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经历,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且符合选任岗位所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的,可以参加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任。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务系统领导职务的,须为中共正式党员;提任教学单位团委书记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换届选任时,现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年满五十周岁的,应当免去科级党政领导职务,干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其相关待遇和管理考核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科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草案,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工作方案。
第四章 选拔任用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通过平职调整、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换届,需要事先对现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续任续聘或同级交流其他干部岗位的,一般通过平职调整的方式进行。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任职资格等,现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提交个人任职意向。
(二)在深入听取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岗位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意见建议基础上,学校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小组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综合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干部个人任职意向、人岗相适等情况,逐岗研究酝酿,对现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平职调整,提出拟任免建议人选,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任免人选。
(四)就拟任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干部任免决定。
(六)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七)发布任免文件,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换届,经平职调整后空缺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的选任,一般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任职资格等,申请人提交岗位申请。
(二)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布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三)根据岗位性质、岗位申请等情况,由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岗位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竞岗推荐会。经学校党委研究,对于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岗位,也可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竞岗推荐会进行非定向推荐。
(四)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岗位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召开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机关党委在商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基础上召开机关党委会),根据岗位推荐等情况进行集体研究酝酿,提出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对象推荐人选。
(四)学校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小组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综合民主推荐情况和基层党委(党总支)推荐意见,逐岗研究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六)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七)根据干部考察、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情况,学校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小组提出任免建议人选。
(八)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干部任免决定。
(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十)发布任免文件,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岗位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考察。
(一)考察时,必须依据科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二)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写明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三)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人员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六条 届中选任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一般通过平职调整、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选任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拟定任免文件,其中,党群团科级干部任免文件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由学校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科级干部任免文件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由校长签发。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聘)期制。一届任(聘)期为三年,任(聘)期届满应当按时进行集中换届。届中调整、选任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聘)期截止时间为当届任(聘)期届满之时,并视为一届任(聘)期。
第十九条 实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届任(聘)期的,原则上应当交流或轮岗。推动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党政群团、教辅科研机构和教学单位岗位交流任职。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以上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研究讨论干部选任工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燕山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