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科技部、国家保密局联合签发第16号部门令,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这对于完善科学技术领域保密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切实保障科技安全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995年制定实施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对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以下简称科技秘密)安全、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内容已经不适应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一系列新的科技和保密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原有内容亟须作出相应修改。
2010年保密法修订公布后,科技部即会同国家保密局启动了《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修订工作。2011年形成修订初稿,在有关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以及部分涉密科研单位内部听取了意见建议。2014年,根据新修订的保密法实施条例作出补充和修改,并面向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2010年以来,科技部共召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修订专家研讨会8次,与部分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涉密单位和专家召开座谈会8次,进行专家咨询30余次,与国家保密局进行专题座谈讨论10余次。这次修订注重与上位法衔接,确保合法性;注重把握科技发展规律,加强针对性;注重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增强可操作性。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共5章43条,在保持原有章节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新增17条,删除6条,合并处理4条。相关条款作出较大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界定科技秘密的概念和范围。为解决科技秘密概念不清的问题,根据保密法并结合科技工作实际,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提出,科技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修订科技秘密的基本范围和密级,明确由国家保密局会同科技部另行制定科技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密级,确保从源头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二是明确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总体要求。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科技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规定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与科技管理工作应当相互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三是建立科学技术保密管理体系。修订后的规定构建了中央、省(区、市)以及基层机关单位3级科技保密管理体系,对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的保密管理职责加以区分,要求国家及省(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强调了机关单位自身职责,要求机关单位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抓好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保障。
四是规范科技秘密定密工作。以保密法为依据,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科技秘密定密权仅限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以解决现行科技秘密定密权限过于宽泛,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设立了科技秘密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科技秘密定密程序和定密途径,特别规定了个人完成的符合规定内容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区、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规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产品涉及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科技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结合科技秘密定密特点,突出强调了应当做好定密工作的5个重要环节,即编制规划、制定计划、项目立项、成果评价与鉴定、项目验收;创设了保密要点制度,要求涉及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以及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等核心信息应当作为保密要点,在定密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定密备案制度,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科技秘密定密事项;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完善了密级变更、解密、定密纠错以及不明确事项、有争议事项处理等内容。
五是明确主管部门职责。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具有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指导和管理科技秘密定密工作等6项主要职责;要求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规定省(区、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技秘密定密工作,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科技秘密案件等6项主要职责,要求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六是健全科学技术工作日常保密管理制度。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和权益保障内容,强调涉密人员在定密、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以及离岗离职时的保密管理要求;明确了科技交流合作保密管理内容,严禁在公开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以及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中涉及科技秘密;明确了秘密信息安全管理内容,要求机关单位加强科技秘密存储、处理、传输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安全管理;严格了涉外审批管理,规定合作中需要提供科技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并规定了审批原则、审批主体和备案程序;加强了涉密活动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
七是完善涉密科研活动保密管理制度。考虑到涉密科技项目保密管理是当前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重中之重,修订后的规定对涉密科技项目保密管理提出了5方面具体要求,特别强调涉密科技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同时,还规定了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向境外出口、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保密管理要求。
八是明确奖惩措施。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是民用科学技术领域保密管理的重要部门规章,为机关单位做好科技秘密保密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对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摘自《中国新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