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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15-12-14     

燕大党字〔2015〕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党内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适应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和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配备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时,应当注意班子成员能力特长的互补,学科专业的合理搭配;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应当重视对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研判结果和各种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政群团机构、教学单位、教辅科研机构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校属企业干部,处级专职组织员、处级纪检员和处级专职辅导员等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立志改革开放,投身高等教育事业,在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作出突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同学校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熟悉高等教育和高校办学的特点和规律,视野开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工作执行力强,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任职年限。提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提任正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干部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干部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所属党支部书记、院属业务单位干部、正科级专职辅导员、分工会主席等岗位人员,在提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时与正科级干部享有同等资格。专任教师提任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副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对其正科级干部岗位任职经历不作要求。

(二)学历学位。提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其中,提任学术业务性要求较高的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提任学术业务性要求较高的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为加强专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设有两个以上副处级干部岗位职数的党政群团机构、教辅科研机构,原则上可以配备专职管理干部。提任到专职管理干部岗位任职的,对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可适当放宽要求。专职管理干部在任(聘)期内不得从事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

(四)年龄。为推动干部队伍年龄梯次结构优化和年轻化,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提任正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五十周岁;提任副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四十五周岁;提任学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四十周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同等情况下要优先考虑年轻干部。

具有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经历,年龄上能够任满一届任(聘)期,且符合选任岗位所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的,可以参加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任。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务系统领导职务的,须为中共正式党员,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一般应当经过党校或者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单位发展建设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换届,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换届工作动议,制定换届工作方案;

(二)对现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平职调整;

(三)对空缺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组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

(四)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六)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七)对拟提任的考察对象和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实,对拟提任的考察对象和交流任职人选的干部档案进行审核;

(八)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酝酿提出任免建议人选;

(九)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干部任免决定;

(十)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十一)将干部任免决定报省委教育工委批复、备案;

(十二)发布任免文件,宣布干部到任,办理任职手续;

(十三)进行任职谈话;

(十四)资料汇编归档。

第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选任程序,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四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草案,与省委教育工委沟通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工作方案。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组成。

第五章  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四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通过平职调整、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平职调整、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

第十五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换届,需要事先对现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续任续聘或同级交流其他干部岗位的,一般通过平职调整的方式进行。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对现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公布岗位、任职资格等,现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交个人任职意向。

(三)在深入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根据领导班子结构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综合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干部个人任职意向、人岗相适等情况,逐岗研究酝酿,对现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平职调整,提出拟任免建议人选,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任免人选。

(四)就拟任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需要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或审核干部档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或审核。

(五)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第(九)至(十四)项的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换届,经平职调整后空缺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的选任,一般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其中,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岗位的选任一般以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其他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的选任一般以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达不到有效竞争比例的,对岗位进行民主推荐或取消岗位的选任。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任职资格等,申请人提交岗位申请。

(二)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布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三)根据岗位性质、岗位申请等情况,分别召开民主推荐会、竞岗推荐会。

1、民主推荐会程序。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岗位、任职资格,视情况组织申请人进行个人陈述,参会人员填写推荐票。民主推荐会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2、竞岗推荐会程序。召开竞岗推荐会,视情况组织申请人进行竞岗演讲答辩,参会人员填写推荐票。

(四)向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汇报推荐情况。

经一次民主推荐或一次竞岗推荐所产生的人选意见不够集中的,一般应当由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根据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提出二次会议推荐人选或二次竞岗人选,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或二次竞岗推荐。

(五)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四)至(十四)项的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竞争上岗主要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会、竞岗推荐会参加人员范围一般分为以下四类:

(一)推荐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参加人员范围原则上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其他方面人员代表。

单位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各方面人员代表性确定教职工代表参加推荐会。教职工代表范围原则上包括:本单位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院属业务单位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驻校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推荐党政群团机构、教辅机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里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参加人员范围原则上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单位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院属业务单位干部等人员代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驻校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方面人员代表。

(三)推荐教学单位处级党务正职领导干部。视岗位申请等情况,参加人员范围可以按照以上两类方式确定。

(四)推荐教学单位副书记(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参加人员范围原则上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生工作系统、党群系统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科级干部、专职辅导员等人员代表,其他方面人员代表。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二次会议推荐或二次竞岗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

第十八条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设置的条件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条件资格。条件资格突破规定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职位需求研究确定,并事先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核同意。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过程中各环节备选人员与选任职位应当具有较高比例,形成有效竞争,其中,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岗位申请环节中,资格审查通过人员与选任职位达不到有效竞争比例的,一般对该岗位进行民主推荐或取消该岗位的选任,报名该岗位的人员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第二十条 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一般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选任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参加推荐人员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考察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由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根据党委组织部汇报的民主推荐等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中层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意见特别集中的,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进行等额考察;意见不集中的,一般应当按照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一般在其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院属业务单位干部、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等人员中进行。

(二)党政群团机构、教辅机构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一般在其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所在党委(党总支)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任的考察对象和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对拟提任的考察对象和交流任职人选的干部档案应当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学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学校分管组织等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以及相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中进行酝酿和征求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按照上级规定属于领导干部亲属的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省委教育工委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根据考察情况可以进行差额表决。

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涉及按照上级规定属于领导干部亲属的拟任人选,应当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校党委有关部门应当详实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每位与会成员的表态发言,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的调整和选拔任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后,报省委教育工委批复。其他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八章  任职

第三十七条 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聘)期制。一届任(聘)期为三年,任(聘)期届满应当按时进行集中换届。届中调整、选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聘)期截止时间为当届任(聘)期届满之时,并视为一届任(聘)期。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进行集体谈话。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到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拟定任免文件,其中,党群团领导干部任免文件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由学校党委书记签发;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文件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由校长签发。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学校工会、团委在换届时,其书记、副书记,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届中任命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三)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届任(聘)期的,原则上应当交流或轮岗。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可以延长一届任(聘)期;因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同一单位的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可以不同时跨单位交流或轮岗。

由主持工作副职提任单位正职的、因机构调整造成职位名称变化但工作性质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原则上视为同一职位。

(四)推进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党政群团、教辅科研机构和教学单位岗位交流任职;推进中青年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多个岗位交流锻炼。

(五)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迁转行政关系、党的组织关系等,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八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或者群众公认度差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进修、出访等期限超过六个月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干部待遇

第五十二条 经研究决定任用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自任职时间下月起,享受新任职级待遇。

第五十三条 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须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管理工作中,在管理岗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内,一般不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对于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师,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作出一定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换届,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届任(聘)期免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相关待遇和管理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教师可选择返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也可选择留在原任职单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管理人员一般留在原任职单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二)返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起始档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上岗条件中有关教学工作量的要求按照原在岗时条件考核、有关科研工作量的要求不作考核,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所在单位依据教职工考勤、教师考核等有关规定,对其做好日常考勤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工作中,除教学科研工作量外,出现考核等级线C、D等中所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三)留在原任职单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的,按照原职级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所在单位依据教职工考勤、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考核等有关规定,对其做好日常考勤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工作中,出现考核等级线C、D等中所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四)按照原职级保留住宅电话费补贴和无线通讯费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五)计算任职年限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十五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换届,符合继续任职条件选择自愿退出处级党政领导岗位的,其相关待遇和管理考核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相关待遇保留时限为一届任(聘)期,不再计算任职年限。

第五十六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换届,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情形被免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不再保留相关待遇。

第五十七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聘)期内,属于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被免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不再保留相关待遇。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九条 加强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可以根据学校领导班子结构和干部选任工作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8日学校党委印发的《燕山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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