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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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14-09-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密切学校各级组织与师生员工的联系,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各单位处理的事项。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学校各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

第七条 明确信访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学校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分别代表学校党政受理信访问题。校内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本单位信访工作,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学校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学校和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八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河北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关于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接待基层单位复查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各职能单位处理本校信访工作,帮助各单位加强信访工作,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四)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六)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一条走访的信访事项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方可别人代替。精神障碍患者提出信访事项,要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职能单位提出;信访接待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单位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接待单位不予受理;信访接待单位对已经受理并答复过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涉及违法、违纪等举报问题,举报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学校信访工作实行二级终结制度。各基层单位是信访接待一级单位,负责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信访工作二级接待单位,负责接待基层复查的信访事项和处理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与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单位沟通,便于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各级信访接待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学校基层单位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应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另将书面答复材料送交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直接到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信访活动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转告相关职能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学校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签批受理单位,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受理单位协调其他单位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信访人对职能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期间,就同一信访事宜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由学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由分管校领导包案处理;校领导接待日的疑难、重大信访事项由接待领导或者协调主管领导包案处理。校领导包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为学校的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期间,就同一信访事宜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人复核请求提出明确复核意见的,按照复核意见办理落实。如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应阅批师生员工来信,接待师生员工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检查指导本单位信访工作。发生群体上访时,信访人所在单位领导应迅速赶到现场,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至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印信访简报,通报信访信息。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信访接待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走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单位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并联系信访人所在单位。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协同信访人所在单位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燕山大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上一条:国务院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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